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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選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字第14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 謝曉雯檢察事務官被上訴人 蔡蘇秋金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蘇秋金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25日111年度選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涉訟事件,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林福來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