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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醫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醫字第4號原 告 林玉瓍訴訟代理人 王海螺

林志雄律師被 告 蘇俊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醫偵續字第1號被告涉嫌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終結前(含偵查及審判程序),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又刑事案件所涉及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與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之情形,雖不完全相同,惟該犯罪嫌疑事項,倘確有影響該訴訟之審判,非俟刑事案件解決,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者,自有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查:本件原告告訴被告醫療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醫偵續字第1號刑事案件偵查,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囑託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中,本院前亦函請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然經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函復本院稱:需待上開刑事案件鑑定報告出具後,若有疑義,再囑託鑑定等語(見調字卷第27頁),而被告業務過失傷害犯罪嫌疑有罪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是否成立侵權行為之待證事實,惟相關事證現仍於檢察官偵查囑託鑑定中,致無從調卷、鑑定以進行審判。足見本件訴訟有犯罪嫌疑牽涉其中,且犯罪嫌疑之有無,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案件終,本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自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裁判日期:2022-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