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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重國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國字第1號原 告 秦意淨

秦意雯秦健如連淑卿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被 告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許世傑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112年10月6日(日期下以「00.00.00」格式)辯論終結,因有再調查相關事證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命兩造補提以下證據:

一、就本件起訴後,被告是否作成拒絕賠償理由書,如有請提出該理由書。

二、就原告請求之醫療費用、護理用品費、就醫交通費:㈠請按支出單據時序,依附表填載。

㈡就被告111.05.16、111.06.20答辯狀爭執金額,請於該項欄

位前標註「◎」,原告應就被告否認提出請求理由,被告如認不再爭執,並請表明。

三、就原告秦意雯主張之未來醫療費用(自體骨髓間質幹細胞療法、植皮殘肢後增生性疤痕治療,原證14;附表10),除簡報資料外,有無相關醫院診斷醫囑建議(依卷內似僅有成大醫院110.07.22診斷證明書醫囑提及除疤手術約需30萬元)。

四、請原告就義肢輔具二次支出與其後預計支出(原證13、原證29;附表9、11):

㈠提出該等義肢輔具之廠商規格型錄(如未留存或永純義肢股

份有限公司有留存資料,可逕與本股聯繫由本院向公司併為調取,惟公司如索取調取資料費用,則請原告預為繳付)。㈡就義肢之健保、政府補助部分,請列出金額(如尚未聲請,請陳報未聲請理由)。

㈢另被告抗辯以補助款抵銷原告請求,涉及義肢補助款之性質

(健保補助、身心障礙者補助),請兩造陳報相關法律意見。

五、原告請求勞動能力減損部分,涉及薪資減損請求、損害額計算方式(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 、3 號參照),原告就此部分,宜提出相關計算方式與依據(例如:原告秦意淨擔任財政稅務局公務人員,依規定俸級領取薪資,該俸給不因原告鑑定減損勞動能力而減少,是如認秦意淨係對身體本身永久性傷害為請求,則屬勞動能力本身的侵害,則應採如何之計算方式與依據;秦意雯部分,亦應為相同考量)。

六、原告分別擔任公務員與公立醫院雇用職員(勞工),職等與薪資均有明確規範,請陳報如未發生本件事故,原本預期至法定退休時之薪資所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陳世旻附表 日期 醫院.診所醫療單據 義肢輔具費 醫療交通費用 護理營養用品費 卷頁 門(急)診收據 診斷證明書費用 項目 金額 路程 金額 品名 金額 00.00.00 00醫院-00科 00元 00.00.00 00醫院-00科 00元 00元 00-00 00元 ◎ 各項總額 00元 00元 00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