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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重家繼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A01上列上訴人因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經與上訴人確認後,其僅就備位之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此部分上訴人係請求確認其就被繼承人A02遺產有十四分之一之特留分存在,而被繼承人A02之遺產價額依原判決附表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37,382,481元,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9,813,034元【計算式:137,382,481×1/14=9,813,03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誼珊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