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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重家繼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原 告 莊○博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律師

王紹雲律師李政儒律師洪梅芬律師被 告 莊○堯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甘連興律師翁健祥律師被 告 莊○隆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唐世韜律師陳樹村律師甘連興律師翁健祥律師被 告 莊○惠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準用前開規定。

二、經查,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25號清償債務事件及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0號塗銷繼承登記事件足以影響本件訴訟主要爭點之判斷,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嗣上開事件均業判決在案,有上開事件判決在卷可稽。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