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抗 告 人 莊○博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案號: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提起上訴,因未繳交上訴費用,經本院於同年3月27日裁定,核定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82,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044元(下稱補費裁定),並命抗告人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惟抗告人不服補費裁定就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82,920元,而提出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如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