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被 上訴 人 乙○○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本件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之家事訴訟事件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51條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7,044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上訴人不服本院上開之補費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5年5月15日以115年度家抗字第12號裁定抗告駁回,此抗告裁定業於115年5月2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上訴裁判費167,044元等情,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