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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6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玉琴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玉琴(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美雲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6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不利部分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4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裁判日期:202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