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83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素玉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莊進德間撤銷贈與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5,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8,61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