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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91號上 訴 人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政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191號請求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5,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7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裁判日期:202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