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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91號上 訴 人 陳文政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111年度重訴字第191號請求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392,1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裁判日期:2023-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