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大都會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碩文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文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永福、林永義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16,6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6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