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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16號原 告 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蕭鼎謙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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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泊滕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山架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黃希榮應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前提出於京城商業銀行麻豆分行,戶名:「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卓泊滕」、「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卓水吉」;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留存印鑑之印章。

三、被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應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前提出戶名「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卓泊滕」、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於民國108年4月18日之開戶存戶印鑑卡;及同一帳戶於民國108年8月20日變更印鑑之臺灣銀行存戶更換取印鑑申請書及印鑑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裁判日期:202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