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麗容
張彩微邱文甫邱雅唯邱瀚生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