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 余志宏被 上訴人 鍾順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33,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3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