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原 告 銘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洪麗花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前原告因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昭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施昭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8,828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36,059,9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9,3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8,828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