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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61號原 告 余瑞芬訴訟代理人 劉鍾錡律師被 告 葉相汛

葉姿岑兼 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昀甄被 告 陳柏成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就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無所有權,得否訴請分割共有物,係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39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另案)所爭執原告就系爭土地有無所有權為先決問題,故裁定於另案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卷第83頁)。茲因另案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以111年度重訴字第339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裁定可稽。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