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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83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11年6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雖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重抗字第32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查原告迄今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裁判日期:202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