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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00號上 訴 人 李明聰

李明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明安間請求返還存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19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等
裁判日期:202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