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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0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社團法人臺南市永康二王李姓宗親會法定代理人 李栓周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忠堃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一峰

李顏彩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是本件上訴利益如附表所示計為新臺幣(下同)7984萬667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9萬9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于子寧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所有權人即上訴人 面積(平方公尺) 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 權利範圍 上訴利益(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李一峰 700.44 3萬9497元 全部 2766萬5279元 2 同上段1050地號 李一峰 270.07 4萬2074元 全部 1136萬2925元 3 同上段1062地號 李一峰 607.19 3萬6700元 全部 2228萬3873元 4 同上段1065地號 李顏彩珠 505.03 3萬6700元 全部 1853萬4601元 合計 7984萬6678元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