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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阮仲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住友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8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