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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3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59號原 告 永康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 菲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 律師被 告 陳玉昆訴訟代理人 房彥輝 律師

許惠峰 律師複 代理人 劉祉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伍逸康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報酬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