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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 訴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峻亦等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23,6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3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裁判日期: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