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1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兆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少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紫菱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2月24日111年度重訴字第313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