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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2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鎮榮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楊鎮榮(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塔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2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25萬元,應繳納裁判費39萬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裁判日期:202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