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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23號原 告 楊鎮榮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蔡宜君律師王文廷律師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塔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事件,雖據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萬6,000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就附表1所示塔位(共計1,750個塔位,下稱系爭塔位)對被告有永久使用權,被告應容忍原告使用上開塔位,並不得禁止或妨礙原告為使用行為,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塔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予以核定,並計收裁判費。原告起訴狀固主張民國90年3月間以1,200張天都金寶塔抵押借貸1,200萬元,並依此以每個塔位1萬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然上開借貸迄今已逾21年,以斯時借貸金額及塔位數量反推每個塔位之價額,客觀上實非本件訴訟「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是本院審酌原告曾於98年間就該納骨塔位聲請假扣押,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委託鑑定單位鑑定塔位正常價格為每個2萬元,再參酌目前有關該塔位地下2層(現為國寶集團經營,更命為「國寶臺南福座」)網路出售價格不一,價額區間約在1萬5,000元至6萬元間(因坐落區域、位置不同而有高低),及目前臺南市公立骨灰存放設施收費標準地下層約為1萬至1萬5,000元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本件訴訟起訴時系爭塔位每個塔位之交易價額以平均價額核定為1萬5,000元,應較與交易市場價額相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25萬元【計算式:1萬5,000元/個×1,750(個)=2,62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萬3,00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16萬6,000元後,尚應補繳7萬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裁判日期:2023-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