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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24號原 告 王恩祥被 告 富宇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載明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7日以111年度補字第95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乙紙在卷足憑(卷一第47-55頁)。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日期:20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