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34號上 訴 人 黃士瑋
黃智弘黃柏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請求確認上訴人與第三人所簽訂買賣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即110年11月26日以台南成功路郵局營收股第2298號存證信函所示之買賣契約)之優先購買權存在,而上開買賣契約之出售總價為新臺幣(下同)71,129,18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129,18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56,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