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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祭祀公業許顯法定代理人 許朝成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37,52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4,9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日期:2022-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