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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4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 告 吳煌鐘

吳煌源吳威樂蔡吳桂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林家綾律師被 告 林李玉理

李明堂李明融李菊春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三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段000 ○0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於民國56年7 月7 日由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第12657號收件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56年新2057執字29856 號函內容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坐落臺南市○○區○○○段○○○○段000 ○0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原均為被繼承人吳添其所有,吳添其過世後,由被繼承人吳周仕金(配偶)取得,嗣吳周仕金於民國110年6月14日過世,則由其子女亦即原告四人繼承。

㈡、原告等辦理繼承登記後,發現系爭土地中之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上有設定一筆抵押權(56年4月25日登記、權利人李府、債務人吳添其、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下稱系爭抵押權)、另系爭土地上均設定有一項56年7 月7 日由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第12657號收件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56年新2057執字29856 號函之預告登記(下稱系爭預告登記),且查,被告五人為被繼承人李府之全體繼承人。

㈢、系爭抵押權係56年間登記,應已清償完畢,或早已罹於15年時效、5年除斥期間,經原告等聲請調解後,被告等亦同意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系爭抵押權,雙方成立110年度營司簡調字第243號調解筆錄。

㈣、系爭預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已因清償或罹於15年時效而消滅,系爭抵押權亦經被告等同意辦理塗銷登記,自失其從屬性,從而,原告等乃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等塗銷系爭預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等為證,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又按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土地法第7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是預告登記係對於他人之土地權利,為保全其請求權而預先所為之登記,為限制登記之一,亦屬保全登記,其目的在於限制土地登記名義人對其土地有妨害保全之請求權之處分。預告登記旨既在保全債權請求權之行使,如該債權請求權並不存在時,該預告登記亦無依據,應予塗銷。申言之,預告登記係以保全對不動產物權變動之債權請求權為對象,並非以保全不動產物權本身之得喪變更為對象。又預告登記具有從屬性,與被保全之債權請求權同其命運,例如基於買賣契約而對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請求為預告登記時,若買賣契約無效、撤銷或契約解除,致債權請求權不發生或失其效力時,預告登記亦失其所據,而應予以塗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08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預告登記係對於他人之土地權利,為保全其請求權而預先所為之登記,為限制登記性質,亦屬保全登記,旨在保全債權請求權之行使,限制土地登記名義人對其土地為有妨害保全之請求權之處分,其保全之標的既為債權請求權,且具有從屬性,則該債權請求權不存在時,預告登記亦失效,應予塗銷。查被告等同意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系爭抵押權,此有本院110年度營司簡調字第243號調解筆錄附卷可稽;又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續期間為自56年4月10日起至57年4月9日(調字卷第25頁謄本記載),亦已罹於15年時效而消滅。從而,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原告等請求塗銷系爭預告登記,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等將系爭土地上之系爭預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