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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號聲 請 人 黄信智

黄建成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育弘律師

何建宏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蔡長勛律師相 對 人 李政騰

陳宗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6日111年度重訴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三至七項之民國「一百一十」年,均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裁判日期: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