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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監宣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328號聲 請 人 甲○○即甲○○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9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人甲○○設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之4乙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補字卷第45頁),又據聲請狀之記載,受監護宣告人甲○○目前實際上經聲請人安排入住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向陽長照社團法人附設高雄市私立博愛綜合長照機構,本院審酌當事人應訴之便利性,認本件應專屬受監護人居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裁判日期:2023-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