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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監宣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544號聲 請 人 乙○○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就被繼承人丁○○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及分割登記事宜。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甲○○(下稱相對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0日以110年度監宣字第7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指定戊○○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相對人之父丁○○於112年6月1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且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如卷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利益,爰聲請法院許可聲請人依卷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方式,代為辦理被繼承人丁○○遺產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不動產之分割繼承事宜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

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上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亦為民法第1113條所明定。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即將公同共有物之公同共有權利,變更為分別共有,其共有之性質已有變更,屬於處分行為之一種(最高法院10

3 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91年度台上字第175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監宣字第7號裁定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指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戊○○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110年度監宣字第7號裁定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主張屬實。

㈡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父丁○○於112年6月16日死亡,遺有

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且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如卷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庭通知、印鑑證明、戶籍謄本等為證。本院審酌相對人甲○○之父親即被繼承人丁○○所遺留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不動產,且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如卷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相對人所分得之部分符合法定應繼分之比例,是依該分割方法並無不利於相對人甲○○之情形,堪認符合相對人甲○○之利益。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相對人依卷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方式,處分相對人繼承自被繼承人丁○○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不動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被繼承人丁○○遺留之存款、股票部分(即如附表編號5至18所示),因非屬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1條第2項規定所列舉之應聲請法院許可事項,並無須經法院許可,惟聲請人辦理上開存款、股票之遺產分割時,仍應本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相對人之利益為之,附此敘明。

四、又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分別為民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所明定。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甲○○處分其因繼承所得之不動產事宜,自應依上揭規定妥適執行監護職務,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易佩雯附表:被繼承人丁○○之遺產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式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2.58平方公尺 3分之1 相對人分得4分之1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0.47平方公尺 3分之1 相對人分得4分之1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6.35平方公尺 3分之1 相對人分得4分之1 4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4號) 全部 相對人分得4分之1 5 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 54元 6 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 654,422元 7 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 237元 8 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 1,221,266元 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存款 5,169元 1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府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存款 6,915元 1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府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存款 814元 12 中華郵政公司臺南永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存款 695元 13 中華郵政公司臺南南門路郵局(帳號000000000)存款 109,349元 14 中華郵政公司臺南南門路郵局(帳號000000000)存款 107,316元 15 中華郵政公司臺南南門路郵局(帳號000000000)存款 107,316元 1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永福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存款 1,108元 1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存款 5,095元 18 致和證劵府前分公司國賓00000000000股票333股 17,715元

裁判日期:2023-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