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破字第4號聲 請 人 黃子進代 理 人 吳勁昌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迄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財產金額與價額估算,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依聲請人所提財產資料及本院職權查詢資料,本件破產財團恐因無法支應破產程序相關費用而無破產實益,請就此併予表示意見及提出相關證據為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