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破字第5號聲 請 人 鍾適旭即歐傑立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宣告歐傑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歐傑立公司)破產,因歐傑立公司目前財產之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712,491元,此觀諸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之記載自明,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應為712,491元,應繳納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