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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破字第6號聲 請 人 趙守文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宣告之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即明。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然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且本件尚有如附件所示其他應補正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芮附件: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

二、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全國財產稅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列出其價值及提出其有該等價值之相關證明文件,及評估出售可能性。

三、提出相對人之財產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四、所提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下列內容:㈠如為現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

人、存放地點及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並陳明存款行庫、帳號、戶名,以供本院另行發函調查。

㈡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㈢如為動產,載明動產為何(如車號、使用執照),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

㈤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㈥如為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名稱、保險人名稱、保險金,並提出證明。

㈦如對第三人有金錢債權或其他債權,應載明債務人之姓名、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五、所提相對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記載下列內容:㈠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

㈢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㈣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所提債權人清冊應補正製作時已知之全體債權人,區分優先債權人、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性質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目前執行清償之進度。另應附上全體債權人正確姓名及送達地址、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與其他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七、說明相對人有無積欠稅捐債務,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有無受行政執行,並提出相關證明。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23-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