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4號上 訴 人 汪憶君訴訟代理人 高郁涵被上訴人 鴻運承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訴訟代理人 陳博俊 王偉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裁判案由:給付報酬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