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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簡上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46號聲 請 人即 上訴人 張閔景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功卓越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記載「被上訴人自行提出其購買系爭課程之簽收單(見本院卷第95頁),其上明確載明上訴人購買之課程內容,並無隻字片語約定系爭課程之年度」違背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規定,致被上訴人受勝訴之不當利益,爰聲請更正判決等語。

二、經查:原判決並無聲請人上揭所指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的情形,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更正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玉 萱

法官 洪 碧 雀法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 雅 涵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