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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簡上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57號上 訴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平川秀一郎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被上訴人 陳明鴻兼陳王花葉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被上訴人 陳見財兼陳王花葉之繼承人

陳劍文兼陳王花葉之繼承人

陳明玉兼陳王花葉之繼承人

陳淑珠即陳王花葉之繼承人

陳家豪陳家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裁判日期:2024-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