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82號上 訴 人 張麗香(即張合薯之承受訴訟人)
張麗英(即張合薯之承受訴訟人)
張吉成(即張合薯之承受訴訟人)
張秀蓮(即張合薯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林育如律師蘇義洲律師被上訴人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