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55號抗 告 人 郭月桂相 對 人 凃志宏抗告人對本院於113年5月15日所為之112年度簡上字第25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抗告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495條之1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55號之請求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首揭規定,抗告人應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張麗娟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