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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18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838號聲 請 人 蘇明道律師即楊辰男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楊辰男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壹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楊辰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之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5年度司繼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楊辰男(下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5日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幣30,000元,嗣後被繼承人之遺產陸續由債權人執行,再歷經5年處理之事務包含: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0249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109年度司執字第47731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110年度司執字第20043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111年度司執字第40914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107年度房稅執字第15721號、107年度地稅執字第51769號、108年度房稅執字第6862號、108年度房稅執字第55369號號等執行事件;復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31,844元,依財政部所頒訂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項規定,管理報酬請求基準按遺產現值百分之1.5核算,敬請鈞院審酌聲請人歷經7年時間,進行遺產管理等事項繁雜,及後續經強制執行程序,拍賣遺產後,將剩餘財產扣除聲請人報酬,並作成財產目錄公證後,將剩餘款項繳交國庫,並向鈞院聲請報結等事務尚待完成,請求再酌定代管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歷時甚久,且遺產項目繁雜,另尚有應辦理之事務,本院審酌評估聲請人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管理事務內容、聲請人付出之專業能力、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務,再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10,0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裁判日期:2023-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