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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26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622號聲 請 人 蔡秀蘭即邱和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邱和遺產之報酬新台幣貳萬元及代墊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伍元,合計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壹拾伍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邱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221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邱和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申請除戶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被繼承人所遺留之不動產申請登記為遺產管理人、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111年司家催字第167號准予公示催告、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經該局核發遺產免稅證明書等管理事務。今被繼承人邱和所留遺產經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112年度司執字第30700號強制執行事件,就不動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進行第一次拍賣,惟拍定後須於七日內提出執行名義,為免程序延宕,致代繳費用及管理報酬無法獲得分配,聲請人業已支出代墊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3,215元(包含聲請公示催告聲請費用1,000元、公示催告登報費1,200元、戶籍謄本規費15元、本件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裁定聲請費用1,000元),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費用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67號民事裁定、登報公告及廣告費收據、戶政規費收據、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6日112南金職亥字第339號第一次拍賣公告等文件為佐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揭情事,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為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申報遺產管理人登記及遺產稅申報等相關事務外,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20,000元、必要費用部分1,215元(含公示催告登報費1,200元、戶籍謄本規費15元),合計為21,215元,應屬適當,另聲請公示催告及本件裁定報酬程序費用共新台幣2,000元,已於本院裁定主文中敘明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故不予列計。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裁判日期:2023-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