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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23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383號聲 請 人 陳昭成律師上列聲請人辭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楊旺財之遺產管理人,因無繼續擔任遺產管理人之意願,故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然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通知於同年月2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無正當理由迄未繳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裁判日期:2023-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