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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38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845號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即高春生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高春生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高春生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參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高春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4588號(聲請狀誤載為111年度司繼字第141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高春生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管理職務包含承受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公示催告、及申報遺產稅等,現因鈞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100號執行事件即將進行第一次拍賣,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並提出前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公示催告聲請狀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有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588號民事裁定於司法院網站之公示資料在卷足憑,堪予認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包含承受強制執行程序、聲請公示催告,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合計為35,0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裁判日期:2023-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