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3968號抗 告 人 許芳瑞律師即盧賢林之遺產管理人上列抗告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抗告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盧賢林遺產之報酬新台幣捌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及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盧賢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不得抗告之裁定;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第1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1167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盧賢林之遺產管理人,除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111年司家催字第116號准予公示催告外,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應訴債權人林灑津為返還借款事件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起訴,並經高雄地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43號判決聲請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給付新台幣(下同)440萬8000元及利息,嗣因債權人林灑津已向本院就臺南市麻豆區海埤段711、712、716、717、718、1040地號等6筆土地聲請強制執行等管理事務;另應訴被繼承人所遺留之不動產之分割共有物訴訟,並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9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然該案目前尚未審理完畢,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原裁定略以: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為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相關事務外,尚有進行返還借款及被繼承人不動產之分割共有物訴訟之應訴及撰狀,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50,000元。至於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及本件聲請費均於裁定主文中敘明為被繼承人遺產負擔,無須重複列計。
四、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任被繼承人盧賢林遺產管理人期間已辦理事項如下:申請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聲請法院公示催告、申請被繼承人所提遺6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向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函查被繼承人所遺車輛車籍資料、辦理被繼承人所提遺6筆土地遺產管理人登記、編制被繼承人遺產清冊、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受理債權人方桂美報明債權、應訴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243號(鐵股)返還借款事件及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9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又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現尚繫屬於第一審,日後如有上訴審程序,抗告人仍需辦理,則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金額5萬元顯屬過低,爰提出抗告等語。
五、經查:
(一)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及參酌抗告人提出之附表所載,以了解抗告人執行職務之情形,茲分述如下:
1、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243號返還借款事件:為就債權人林灑津所提起之返還借款事件應訴,抗告人分別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30日、同年10月21日、同年12月9日及112年2月6日之言詞辯論期日出庭,另於111年8月3日、同年8月25日、同年12月23日及112年2月4日撰狀。
2、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9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為就共有人所提起之分割共有物事件應訴,抗告人分別於112年8月3日、同年9月14日之言詞辯論期日出庭。
3、債權人林灑津所聲請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5832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曾收受本院函文。
(二)抗告人自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後,為被繼承人處理之訴訟案件2件,然撰狀內容多為答辯聲明、請求移轉管轄、申請電子筆錄、陳報爭執不爭執事項等一般程序事項,且答辯內容多為不爭執原告之聲請,並未使被繼承人有減少債務或利息之情,堪認抗告人付出之時間及精力較屬一般。而另1件強制執行事件,多屬被動之例行性程序,付出之時間及精力較少,故本院審酌抗告人付出之時間、精力、往返往法院或其他機關之勞費、事務繁簡之程度及為被繼承人減免債務之多寡等情狀,認為抗告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8萬元為適當,爰撤銷原裁定。
(三)至於抗告人應訴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9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目前僅繫屬於第一審程序,日後是否上訴二審尚屬未知,惟若抗告人如進行第二審或進行其他遺產管理事務,仍得另行具狀向本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併予敘明。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