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3206號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即黃義發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黃義發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用核定新臺幣肆萬貳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黃義發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175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黃義發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為被繼承人製作遺產清冊、被繼承人所遺留之不動產申請登記為遺產管理人、依法向鈞院院聲請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經該局核發遺產免稅證明書等管理事務,並收受債權人之申報債權通知,以及關係人林昭泰向本院聲請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曾親自到庭應訴,嗣經鈞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422號判決確認抵押權即擔保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嗣因債權人林昭泰已向鈞院就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聲請強制執行經定期拍賣等管理事務,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756號裁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報債權之存證信函、民事起訴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22號判決及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065號拍賣通知等文件為佐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揭情事,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為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調查並製作遺產清冊、收受債權人之債權申報通知等相關事務外,尚有進行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應訴及撰狀,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42,000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