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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4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4101號聲 請 人 陳昭成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 1 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 4 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沈振旺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沈振旺尚遺有元大金融控股公司股票52股,因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須取得法院核准裁定,爰依法聲請准予變賣標售被繼承人上開股票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90號選任為被繼承人沈振旺之遺產管理人,並向本院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沈振旺所遺留元大金融控股公司股票52股之遺產,然聲請人甫於民國112年8月23日向本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96號聲請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務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有本院職權調閱之索引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資料在卷為憑,則本件聲請公示催告尚未期滿,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裁判日期:202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