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4240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蔣萬安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周夜好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周夜好(女、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80年8月29日死亡,死亡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號之5)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周夜好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周夜好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周夜好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周夜好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另按國有財產局係依國有財產法第9條設立之機關,依法綜理國有財產事務,而所謂國有財產,係指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利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又該法所指之權利,則係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而言,此觀國有財產法第
2 條第1 項、第3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自明,是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所取得之財產」、「財產上之權利」,均屬國有財產之範圍,而為國有財產局職掌之業務範圍。而民法第1185條無人承認繼承之賸餘財產,歸屬國庫之規定,賦予國庫對於將來遺產之歸屬有期待權(參見院字第2213號解釋意旨),解釋上應屬上開國有財產法所定依據法律規定取得之財產權之一種,故法院通知國有財產局有此種國家依法應得之期待權時,國有財產局依國有財產法之職掌,即應積極辦理。另按財政部「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3點之規定,本要點之執行事項,除另有規定外,概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所在之分署辦理之。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辦理社子島防潮堤加高工程,於民國(下同)81年5 月12日徵收郭鵠所有之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等2筆土地,其徵收補償費因逾期未領,經聲請人提存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嗣因提存所以提存物受取人於提存前死亡函囑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取回,現已存入臺北市政府土地徵收補償費301 專戶。經查郭鵠業於33年4月16日以家屬身分死亡,依內政部訂頒「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點、第2點第3項及第12點所明定,因查無郭鵠直系卑親屬,故由第二順位之配偶陳阿玉繼承遺產,陳阿玉於40年3月10日死亡,按修正前之民法繼承規定,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周夜好及趙阿俤繼承,惟趙阿俤於76年7月1日死亡,且趙阿俤之配偶已早於其死亡,且無子嗣,故遺產由周夜好再轉繼承,而周夜好於80年8月29日死亡,並無結婚及子嗣,且其父母、兄弟姊妹及內外祖父母均早已歿故,且其親屬會議並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對被繼承人之遺產行使權利,為此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併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社子防潮堤加高工程用地徵收補償費保管清冊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復查被繼承人周夜好業於80年8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死亡之事實,亦據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被繼承人自80年8月29日死亡迄今三十餘年,顯逾民法第1177條所定1 個月時間,其間既無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向本院報明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依通常情形,堪認聲請人主張無親屬會議或即使有親屬會議亦無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實為真。又本院函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對本件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乙事表示意見,經該署函覆,依財政部頒訂「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由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所在之分署辦理,本件並請本署南區分署協助辦理等語,本院審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國有財產之主管機關,素具處理財產之專才及能力,擔任遺產管理人之經驗豐富,具有相當之公信力,且被繼承人仍有遺產可供處分,於公示催告程序後無人承認繼承,倘有剩餘依法即歸屬國庫,則國有財產局對本件遺產有管理實益,因認以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擔任其遺產管理人為宜,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併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