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431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張宗花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代 理 人 蔡奇宏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張宗花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張宗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死亡)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宗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 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 ,法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之1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為遺產管理人時,為 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 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大陸地區人民繼 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第2條、第8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大陸地區繼承人法軍朋、法軍霞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並經本院108年度司聲繼字第1號聲明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嗣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196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宗花之遺產管理人,並以108年度司家催字第126號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而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被繼承人遺有如上述所示之不動產,現為移交遺產予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之繼承人,爰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上開遺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公示催告期限
已屆滿,遺有上述之不動產,並有大陸地區繼承人法軍朋、法軍霞聲明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遺產清冊、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司聲繼字第1號聲明繼承事件、108年度司繼字第1196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108年度司家催第126號公示催告事件等相關卷宗查明無誤,足堪採信。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人,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首揭法律規定,其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不動產,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附表:
編號 被繼承人張宗花所遺留之不動產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42分之1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42分之1 4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臺南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全部